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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349号原告王某,男,44岁。委托代理人禹友开,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陆某,女,43岁。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