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阮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阮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章芳卿,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阮某,男,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阮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旺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芳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于2003年元月按农村习俗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后于2003年9月8日生育女儿,名叫阮甲;2006年9月26日,又生育男孩名叫阮乙。儿女的户口均登记在其奶奶李玉兰的户籍处。原、被告在同居生活中,因被告性格不好,常无辜殴打我,致使我们未建立真正的感情,现在仍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且已分居多时。为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特向法院诉请非婚生儿子阮乙由被告抚养,女儿阮甲由原告抚养。望判如所请。被告阮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阮某于2003年年底按当地农村习俗请客同居,于2004年9月8日生育女儿阮甲,于2006年9月26日生育儿子阮乙,原、被告两个小孩现均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矛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生育两个小孩,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原、被告对两个孩子均有抚养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对双方当事人以及子女均有利,亦切合实际。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孩,被告抚养男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阮某共生女孩阮甲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共生男孩阮乙由被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旺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