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347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一三巷。曾于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做出(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敏飞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天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