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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金和与陕西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和,陕西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93-1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和,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更新物资租赁供应站业主,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沁水新城37号楼1901室。被执行人陕西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长青二路10号6幢20508室。申请执行人黄金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案款84344.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住所与本院核查的地址不符,本院多次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富通过电话协商履行义务。2015年3月16日,陈明富到庭称其公司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浐灞雅苑项目部承揽劳务工程,因该项目部未向其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公司无法履行给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浐灞雅苑项目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单位称待双方决算后将工程款汇入我院。另查,被执行人陕西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在银行亦无存款信息。根据上述情况,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0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