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一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班某。委托代理人:孙玲,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班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班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班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刘万斌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