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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一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班某。委托代理人:孙玲,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班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班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班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刘万斌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