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无业。2001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7月29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三百五十元;2004年5月3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三千六百元;2005年3月30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赌资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元;2000年3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15日早上,被告人郁某醉酒后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灵路路口时,撞击道路护栏后又与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郁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相关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某、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郁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郁某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郁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