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市利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星强供应站,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市利建筑有限公司,华宝军,华宝良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99号原告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星强供应站,经营场所上海西南木材市场。经营者曾春妹,女,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如轩。被告上海建市利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华宝良。委托代理人华宝军,男。被告华宝军,男,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华宝良,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华宝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星强供应站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市利建筑有限公司、华宝军、华宝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星强供应站于2015年4月2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星强供应站撤回对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亦兵审 判 员 苏琳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