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丽雅诉陈钛、周小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陈丽雅。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钛。被告:周小劲。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海若,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雅诉被告陈钛、周小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