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文亚宁与秦清伟、秦清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亚宁,秦清伟,秦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86-1号原告文亚宁。被告秦清伟。被告秦清霞。本院受理原告文亚宁诉被告秦清伟、秦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秦清伟、秦清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文亚宁列被告秦清霞为被告主体错误,被告秦清霞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将钱款打入秦清霞账户的行为,只是秦清伟借用的秦清霞的银行卡;秦清伟的居住地汶上县南旺镇柳行闸四村建国大街375号,本案应由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秦清霞的住所地位于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济东新村,属于济宁高新区辖区,至于被告秦清霞与原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秦清伟、秦清霞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秦清伟、秦清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清伟、秦清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