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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桃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桃花,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桃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妍、被告人陈桃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桃花向一名老挝人购买三只疑似巨蜥,后欲出售牟利被群众举报,10月6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三只疑似巨蜥为巨蜥科巨蜥,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只巨蜥个体的价值为33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桃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辨认照片、指认笔录;鉴定意见及告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桃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桃花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桃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桃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刀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梦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