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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凤全与郭艳双、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全,郭艳双,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郭凤全,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郭艳双,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刘辉,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全诉被告郭艳双、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凤全自负。审 判 长  孙桂珍审 判 员  杜 芳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