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凤全与郭艳双、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全,郭艳双,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郭凤全,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郭艳双,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刘辉,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全诉被告郭艳双、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凤全自负。审 判 长 孙桂珍审 判 员 杜 芳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