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知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天建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天建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54号原告:昌黎县天建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礼,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天建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天建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天建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昌黎县天建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XX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