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亭县。2007年4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2月9日因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4月28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乐亭县人民法院门口因琐事与王某某动手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石头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乐亭县人民法院门口因琐事与王某某动手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石头将王某某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另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害人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4月28日晚上头8点的时候,我、徐某某在健康家园赵某某家呆着,赵某某让我跟陪他出去一趟,说和王乙发生纠纷,要去打他。下楼后我开车拉着赵某某往东走,在车上赵某某给刘某甲打电话,让他给王乙带个信儿,说要打他。我们经过法院门口时被刘某甲开车拦住了,我们三人就在法院南边说话,不一会儿徐某某就来了,说了一会儿来了一辆车,王乙和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从车上下来,赵某某就和我说:“打他(指王乙)”,我们就往一起走,到王乙跟前后,王乙就用右手打我了一拳,跟王乙一起来的两个男的也来打我,赵某某就动手打另外两个男的,那时徐某某也和我一起用拳头打王乙,赵某某把其中一个男的头打破了,那两个男的就去县医院了,之后我和赵某某也往县医院了。在那个男的缝完针后,赵某某打了他一拳,后我和赵某某就离开了县医院,又回到了打架现场。我和赵某某刚下车我就打了王乙,打到他头上了,王乙就和我撕打在一起,王乙和一个叫“秋”的人说砍他(指砍我)。当时过来了几个人,其中有拉架的,其中有个叫“秋”的人上来就用刀砍在我身上了几刀,先砍到我头上和脸上,我一回身用右胳膊挡着,他又砍了我两刀,一刀砍在我右手掌上,另一刀砍在我左小臂内侧了,当时徐某某拉着“秋”,并把他手里的刀抢下来了,赵某某就拿着甩棍去追那个人了,后徐某某就把我送医院了;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4月的一天,在出事的头天晚上我给赵某某打电话他没接,后来他给我电话我也没接也没给他回。出事的那天晚上6点多我正和刘某甲他们一起上网时,赵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给他打电话干啥,我说没事,他又问我为啥给我打电话不接,我说准是打错了呗,赵某某就把电话挂了。紧接着他就给刘某甲打电话,他们说的啥我没听见,刘某甲挂了电话问我跟赵某某闹啥矛盾了,刘某甲跟我说刚才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打我一顿,我也没当回事就招呼刘某甲、田征、贾某、肖某、闫某某、王某甲去吃烧烤。刘某甲让我们先去他去找赵某某看看到底咋回事。我们几个去小恩烧烤了,刚吃一会儿约7点多的时候,贾某的一个朋友给他打电话说刘某甲的车在法院那好像撞了,我们就和贾某、田征坐田征的车去了法院那。到后看见刘某甲、赵某某、东雷、徐某某正说话呢,没撞车。我下车问他们咋的了,刘某甲就说笑话似的跟赵某某说“王乙来了,你打他吧”赵某某就让东雷打,东雷刚开始没动手,赵某某骂东雷让东雷打我。东雷冲我走过来用胳膊把我脖子搂住,我用拳头打他了一下,贾某和田征拉着东雷,这时徐某某从我后面把我俩手背过去了,东雷甩开贾某和田征上来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我一躲打在我右耳朵后面了,这时东雷去他的奔驰车上取了个伸缩甩棍,他拿甩棍指着骂我的时候被赵某某抢过去了,赵某某用甩棍打田征和贾某,把田征的脑袋打流血了,贾某开车拉田征去医院,一会儿赵某某和东雷开奔驰也去了医院。我和刘某甲、徐某某在那呆着时闫某某、肖某、王某甲来了,大概晚上8点赵某某和东雷回来了。东雷下车就冲我过来并打我一拳,我一躲没打住我。刘某甲、肖某上去拉着东雷,结果他们三个都摔倒在树根下了,东雷从树根那捡了块鹅卵石起来就打我,我还没反应过来就被他用鹅卵石拍在我鼻梁骨上了,当时把我打懵了靠在树根下蹲着,我明白过来时发现我鼻子流了不少血,我看见东雷正往南跑,当时王某甲在我旁边拿着一把砍刀,我就跟王某甲说“你追他,砍他就中了”。王某甲刚追了几步,徐某某就把王某甲的砍刀要过去了,王某甲就跑了,东雷也回来了,当时我看他身上有不少血,徐某某带东雷去医院了,我鼻子歪了就让肖某陪我去中医院了。东雷的伤是王某甲用砍刀砍的,我的鼻骨粉碎性骨折是东雷用鹅卵石拍的;3、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4月28日晚八点左右,刘某某给我打电话:“你赶紧到县医院急诊来,我被人砍了”,我到的时候刘某某全身都是血,左胳膊和头部都有伤口,人已经休克了,县医院治不了,我就找救护车送刘某某去唐山二院,今天凌晨刘某某在唐山二院做手术时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不知道刘某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4、证人赵某某证实,2014年4月28日晚上我和刘某某、徐某某在我家呆着,我给王乙打电话时在电话里因为口角吵吵起来,挂了电话后我又给王乙的好朋友刘某甲打电话说:你告诉王乙,我得打他去,之后我和刘某某下楼准备去打王乙。在法院门口刘某甲开车把我们截住,劝我们不要和王乙打架,我就打电话让徐某某开车过来,徐某某刚到,王乙和两个二十多的年轻人从南边开车过来,王乙下车后我对刘某某说“东雷(刘某某的外号)”打他,刘某某走到王乙跟前要打王乙,王乙先动手打刘某某左眼一拳,刘某甲和徐某某把他们拉开,之后我开车带着刘某某往南走了,在车上刘某某说王乙把我的眼角打肿了,我得回去找他,我们就开车回到法院门口,当时刘某甲、徐某某、王乙、肖某、闫某某、秋在那,刘某某先下的车,过去好像打了王乙一拳,王乙说“砍他”,我看见“秋”用右手拿着一把砍刀砍刘某某,当时我在车里没看见砍了几刀,下车后我看见刘某某左手和头部都有血,“秋”砍完刘某某就跑了,刀在徐某某手里拿着,后来徐某某说是从“秋”手里抢过来的。我让徐某某开车送刘某某去医院。我和刘某甲、闫某某也去医院看刘某某,路过燕东附近时遇见“秋”,我下车要打“秋”,刘某甲、闫某某拦着,之后“秋”和刘某甲开车走了;5、证人徐某某证实,王乙动手打刘某某,刘某某还手打王乙,王乙说了句:砍他,穿白背心的“秋”用砍刀追着砍刘某某,可能砍了四刀,刘某某被砍的满身都是血,刘某某的头顶、右脸、左手掌心、左胳膊有刀伤;6、证人刘某甲证实,东雷从树根下拿了一块石头,往王乙脸上打,打了几下没注意,东雷和王乙正打时,“秋”过来,手里拿着一把大砍刀,往东雷身上、头上就砍,砍了不止两刀,“秋”砍完后就往南边跑了;7、证人贾某证实,“伟伟”让东雷打王乙,东雷挥拳打了王乙脸一下,“伟伟”就和王乙厮打在一块,我和田征上前拉住东雷,“伟伟”以为我和田征要打东雷,就开始用拳头打我俩,东雷从车上取了一根甩棍让“伟伟”抢过去了,“伟伟”拿甩棍打田征脑袋和身上好几下,田征脑袋上出血了,我开车拉田征去医院了。到医院医生在给田征脑袋上缝针时,“伟伟”、东雷到了医院,看到我后用拳头在我左胸口打了几拳,在场的医生、护士拉着,拉开后他俩就走了;8、证人闫某某证实,刘某某从树坑捡了块石头,拍在王某某鼻子上了,王某某蹲地上了,这时“秋”从车上拿了个砍刀朝刘某某砍了三、四刀。刘某某用胳膊挡了两下,这时王某某对秋说:“秋儿,你给我砍他”。当时秋还拿着刀呢,刘某某就跑了。这时赵某某不知从哪找了个甩棍追着打秋儿,秋儿就跑了。刘某某的手上、脸上都被”秋”砍伤了,王某某的鼻梁骨被刘某某打折了;9、证人田某证实,赵某某让“东雷”打王乙,“东雷”搂住王乙的脖子开始打他,“东雷”打王乙的脸上、鼻子上几下,被我和贾某拉开后,“东雷”从他车里取了一根甩棍,让赵某某抢过去了,赵某某用甩棍打我,打我身上、脑袋上几下,我脑袋顶上开始流血,贾某把我送医院了。医生在给我处理伤口时赵某某和“东雷”也到医院了,“东雷”用脚向我身上踹了几下,他俩又去打贾某,在场的医生、护士把他们拉开后他俩就走了;10、证人肖某证实,“东雷”从树池里捡了一块鹅卵石打在王乙的鼻梁骨上,王乙的鼻子被打歪了,王某某被打昏了就在那没动。我们拦着“东雷”,这时王某甲拿着一把大砍刀跑过来,砍了“东雷”几刀,王某某清醒了说了一句话“秋,砍他”意思让王某甲砍“东雷”。具体因为啥打架我不清楚;11、证人王某甲证实,那天下午我和王乙、刘某甲几个人上完网去小恩那吃烧烤。有我、王乙、贾某、田争、肖某、亮,刘某甲没跟我们一块去不知他干啥去了。吃饭时有人给王乙打电话说刘某甲撞车了,王乙、贾某、田争就开别克车去看刘某甲了,我和肖某、亮接着吃饭,过了约20分钟,我忘了谁接了个电话说田争挨打去医院了,我和肖某就坐亮的凯美瑞车去医院看田争,到医院后我们问田争咋回事,他说被伟伟和东雷打的,我打电话问王乙在哪他说在法院那,我和肖某、亮就开车去了法院那。我们到法院的时候,刘某甲、王乙还有一个叫啥波的男的在那呆着,我问王乙咋回事,王乙说他和伟伟、东雷打起来了,伟伟把田争打了,过了一会儿不知几点,当时天已经擦黑了,东雷和伟伟开车过来了,东雷下车就冲王乙说“王乙你过来,我告诉你我是干啥的”,他说着走到王乙跟前打王乙了一拳,王乙就跟他打起来了,刘某甲、亮还有那个叫啥波的就拉着,混乱的时候东雷从树根地上捡了块鹅卵石打在王乙鼻梁骨上了,当时王乙的鼻子就流血了,王乙蹲在了树根下说“秋儿,你给我砍他”。当时我正在边上,我听见后从凯美瑞车上拿来一把砍刀就朝东雷身上砍了三、四刀,这时伟伟拿甩棍过来要打我,我就往北跑,跑了几步我手里的砍刀就被那个叫啥波的抢过去了,我就往北跑了;12、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13、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被传唤到案,;14、2007年4月2日乐亭县人民法院(2007)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刘某某的前科判决);15、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 春 增审判员 贾 宏 权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弘(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