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张晓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莉,女,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现住清河区。被告:张晓松,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圣方丽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