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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瑞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付乐亮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市瑞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付乐亮,赵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869-1号原告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工业园安前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吉昌,经理。被告寿光市瑞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东环北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被告付乐亮,居民。被告赵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瑞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付乐亮、赵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寿光市瑞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东环北路南段)证号为寿国用(2006)18001土地使用权,寿房权证古城字第××号、第××号、第××号房屋所有权。原告以现金100000元及其所有的土地一宗(寿国用(2010)第0405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寿光市瑞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东环北路南段)证号为寿国用(2006)18001土地使用权,寿房权证古城字第××号、第××号、第××号房屋所有权;二、查封原告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寿国用(2010)第040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