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法执裁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勾某某申请执行左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裁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勾某某,男,汉族,1951年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左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现在河南省新乡女子监狱服刑。勾某某诉左焕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4)漯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2376元,由于被执行人左焕珍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的债权数额,申请执行人勾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漯刑一初字第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曹 兵审判员 吴波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