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管某某、高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管某某,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499号原告高某甲,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管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高某乙,男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高某丙,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管某某、高某乙、高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