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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宗真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韩宗真。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法定代表人陶玉美,任厂长。住所地:长垣县文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在执行韩宗真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机械总厂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