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蔡东旭与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旭,德惠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蔡东旭,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万和,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东旭与被告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东旭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东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00元,返还原告1097.5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