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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彭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镇XX街道X号。委托代理人刘军杰,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61212719XXXXXX054X。被告郗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61212719XXXXXX32,系被告王某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郗某某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郗某某位于大荔县城关镇文殊商城EX-X的两间三层门面房(房产证号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