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钢与郑峰、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钢,郑峰,郭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陈钢,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郑峰,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郭丽萍,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郑峰、郭丽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8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