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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梁新建与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新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新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黄晓英,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易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彤,公司财务总监。上诉人梁新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特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新建的委托代理人黄晓英、被上诉人才特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蔡咏梅审 判 员  赵玉斌代理审判员  朱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