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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记与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记,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记。被执行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昌金,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记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2014)李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19292.00元,执行费189.00元,共计人民币19481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案款至本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