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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与邢媛媛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邢媛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长远,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媛媛,女。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6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