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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荔与朱忠兰,田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荔,朱忠兰,田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杨荔,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路武,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兰,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田淋,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荔与被告朱忠兰、田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因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忠兰、田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荔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荔撤回对被告朱忠兰、田淋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450元,由原告杨荔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