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凡某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凡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