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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缙执民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冬兰与吕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冬兰,吕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吕冬兰。被执行人:吕金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冬兰与被执行人吕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69160.5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吕金兰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房产已被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又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1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林通审判员  陈岳枝审判长  詹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应毅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