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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06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身份证号码×××4013。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9日被遣返回珠海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906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从珠海市湾仔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8月14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一名叫“马哥”的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洪湾大道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2014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澳门美高梅赌场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9日被遣返回珠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审查经过,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遣返名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