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仲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法定代表人茆阿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岳生,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荆川东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提请本院冻结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