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尔湘,尚显碧与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尔湘,尚显碧,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陈尔湘,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尚显碧,女,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8号龙湖.MOCO-2405,组织机构代码:57799883-X。法定代表人陶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九州,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94747-3。法定代表人朱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懋琪,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文芳,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尔湘、尚显碧诉被告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尔湘、尚显碧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尔湘、尚显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永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