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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连泉与罗江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泉,罗江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722-1号申请执行人赵连泉,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罗江灿,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泉与被执行人罗江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罗江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赵连泉9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13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制作(2014)南执行字第1722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21日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诗山支行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内存款1359元,转交入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罗江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亦查无国土及房产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