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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能杰与王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能杰,王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30号申请人:能杰,居民。被申请人:王玉春,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在仲村镇东流庄村城北石材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全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玉春在仲村镇东流庄村城北石材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查封申请人能杰提供的担保物挂靠于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豪泺牌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鲁Q×××××挂。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