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龙申请执行吴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吴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吴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9受理张龙申请执行吴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彦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