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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托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管成刚,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萨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管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到棋盘井乌仁都西嘎查李某某铁矿后,由李某某带领二人到铁矿附近的山上并要求二人将其走失的山羊打死后拉回。曹某某、王某某二人在一处山沟发现六、七只山羊误以为是李某某家走失的山羊,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双筒猎枪将其中的两只山羊打死,被害人道某某发现后报案。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所持有的双筒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鄂托克旗公安局自动投案;案发后,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使用该枪支,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阿日古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沁 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