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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龙与被告李东林、葛云、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龙,李东林,葛云,卢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刘晓龙,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李东林,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葛云,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卢红,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龙与被告李东林、葛云、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葛云、卢红共同购置的位于涿州市房产一套。原告提供担保人刘秀芬、孟凡忠共同共有的座落于保定市门脸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葛云、卢红共同购置的位于涿州市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刘秀芬、孟凡忠共同共有的座落于保定市门脸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虹审 判 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