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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姚红梅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险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梅,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行初字第2号原告姚红梅,女,汉族。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林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国华,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委托代理人杨启梁,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原告姚红梅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险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红梅自愿放弃对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姚红梅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梅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红梅负担。审判长  侯新保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邱惠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义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