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焦某,女,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占合,男,69岁。原告焦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被告崔某某诉讼代理人郭书魁、崔占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8月29日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5月3日生育女儿崔某某。由于被告被告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导致两人经常生气、吵架,因此,原告于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两人分居已七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某某答辩称,1、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实。原告称被告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导致双方生气、吵架,事实并非如此,答辩人以农为业,平时不赌博、不喝酒、孝敬老人,并遵纪守法。原被告的感情很好,一家人对原告非常关爱,自生育女儿崔聪聪后,家庭更加和谐幸福,原告外出打工,电话不断。自原告外出打工后,被告在家抚养女儿,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女儿也更需要原告。2、原、被告女儿崔某某,自原告外出务工后,一直由被告家人抚养,现已十五岁,已适应家庭环境,健康成长。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焦某与被告崔某某于2000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崔某某,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两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在所难免,虽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