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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树文与马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马树文,男,193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马德仁,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文与被告马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树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马树文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