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仁,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并羁押,2014年11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仁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仁为诈骗钱财,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及私家侦探名义实施诈骗。一、2014年8月8日中午,家住西平县重渠乡贾桥村委二组的张某1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张某1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信息为由,骗取张某1现金共5000元。二、2013年11月27日家住四川省射洪县的李某1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李某1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李某2向其分两次汇款共7400元。三、2014年9月7日家住四川省剑阁县的张某2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张某2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2000元。四、2014年4月13日家住四川省宜宾县的郑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郑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900元。五、2014年10月22日家住广东省潮州市的刘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汇款500元。六、2014年11月3日家住浙江省衢州市的徐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被害人徐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要求购买定位手机,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700元。七、2014年11月3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的江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被害人江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要求帮忙调查其丈夫,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3800元。八、2014年9月26日家住湖北省利川市的胡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胡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2500元。九、2013年4月18日家住福建省南安市的陈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3500元。十、2014年10月3日家住广州市东山区的王某1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刘仁联系要求帮忙调查其丈夫,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五次汇款共41200元。十一、2014年10月29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的宋某1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宋某1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汇款900元。十二、2014年9月22日家住湖北省荆门市的邓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邓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其分两次汇款共2300元。十三、2014年6月17日家住河南省商丘市的邹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邹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1300元。十四、2014年9月26日家住河南省周口市的宋某2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宋某2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3500元。十五、2014年9月15日家住湖南省常德的王某2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被害人王某2与被告人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汇款500元。十六、2014年9月27日家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的耿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被害人耿某与被告人刘仁联��要求定位手机,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600元。十七、2014年10月11日家住浙江省慈溪市的何某看到网上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被害人何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要求购买定位手机,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四次汇款共8600元。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仁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1、王某2,宋某2、邹某、何某、宋某1、邓某、胡某、张某2、刘某、徐某、江某、陈某、耿某、李某1、郑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电脑存储文件,手机短信照片,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8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仁辩称,他是2014年6月底开始实施诈骗,2014年10月30日晚6时许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第四起、第六起、第七起、第九起、第十起、第十三起犯罪不是他实施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8日,西平县重渠乡贾桥村委二组的张某1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张某1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信息为由,骗取张某1现金共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4年8月8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6661、157××××2600,该男子诈骗他5000元钱,对方银行卡是农业银行的,卡号是62×××70,户名是王涛。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张某1于2014年8月8日分两次存入户名为王涛(卡号62×××70)的银行账户50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涛(卡号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8月8日分两次收到存款5000元。二、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射洪县的李某1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李某1与被告人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李某2向其分两次汇款7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3年11月28日,她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3330,该男子诈骗他7400元钱,对方银行卡的卡号是62×××72。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证实卡号为62×××72的银行账户于2013年11月28日分两次收到存款7400元。三、2014年9月6日,四川省剑阁县的张某2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张某2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4年9月6日,她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6122、157××××2600,该男子诈骗她2000元钱,对方银行卡的户名是王涛。2、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卡卡转账回执:证实被害人张某2于2014年9月6日分两次向户名为*涛(卡号为62×××*0)的银行账户转款20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9���7日分两次收到存款2000元。四、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宜宾县的郑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郑某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郑某陈述:2014年4月13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3330、184××××5525,该男子诈骗他900元钱,对方的户名是王涛,卡号为62×××70。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4月13日分两次收到存款900元。五、2014年10月22日,广东省潮州市的刘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刘某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被害人向其汇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10月22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6661,该男子诈骗他500元钱,对方的卡号为62×××70。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存款500元。六、2014年10月1日,浙江省衢州市的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徐某与刘仁联系要求购买定位手机,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徐某向其分两次汇款共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徐某陈述:2014年4月13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定位他人手机,帮助找人的男子联系,对方的电话是182××××6122,该男子分两次诈骗他700元钱,对方的银行账号为62×××70,户名为王涛。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1日分两次收到存款700元。七、2014年9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的江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在网上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江某与刘仁联系要求帮忙调查其丈夫,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分两次汇款共3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江某陈述:2014年4月13日,她与一个声称可以定位他人手机,帮助找人的男子联系,对方的电话是182××××6122、157××××2600,该男子分两次诈骗她3800元钱,第一次汇款对方的银行账号为62×××36,户名是黄丽。第二次汇款对方���银行账号为62×××70,户名是王涛。2、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存款2300元。户名为黄丽(卡号为62×××36)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14日收到存款1500元,两笔共计3800元。八、2014年9月26日,湖北省利川市的胡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胡某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胡某向其分两次汇款共2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胡某陈述:2014年9月26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6661、157××××2600,该男子分两次诈骗他2500元钱,对方的卡号为62×××70。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26日分两次收到存款2500元。九、2013年4月18日,福建省南安市的陈某在互联网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陈某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陈某向其分两次汇款共3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陈述:2014年4月18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6661、182××××3722,该男子分两次诈骗他3500元钱,对方的卡号为62×××74。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陈瑾丽(卡号为62×××74)的银行账户于2013年4月18日分两次收到存款3500元。十、2014年10月3日,广州市东山区的王某1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王某1与刘仁联系要求帮忙调查其丈夫,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王某1向其分五次汇款共41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4年10月3日、10月8日,她与一个声称可以定位他人手机,查看他人电话、短信及其微信上的信息的男子联系,对方的电话是183××××2830和182××××3330,该男子分五次诈骗她41200元钱,对方的一个银行账户是62×××45,户主叫李辉,另一个银行账户是62×××36,户主叫黄丽,她其中的一张汇款凭证丢失。2、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一体机对账单:王某1于2014年10月8日分三次向62×××*5的银行账户汇款20600元;又于2014年10月8日向62×××36账号汇款20000元。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丽(卡号为62×××36)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转账款20000元;户名为李辉(卡号62×××45)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7日、8日分四次收到汇款21200元十一、2014年10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的宋某1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宋某1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汇款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2014年10月29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6661、183××××1117,该男子诈骗他900元钱,对方的银行账号是62×××70。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存款900元。十二、2014年9月22日,湖北省荆��市的邓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后,邓某与刘仁联系,刘仁以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邓某向其分两次汇款共2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邓某陈述:2014年9月22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男子联系办理贷款,对方的电话是182××××6661、157××××2600,该男子分两次诈骗他2300元钱,对方的银行账号是62×××70。2、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邓某于2014年9月22日分两次向62×××70的银行账户汇款23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22日分两次收到存款2300元。十三、2014年9月27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的耿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耿某与被告人刘仁联系要求定位手机,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耿某向其分两次汇款共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耿某陈述:2014年9月27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定位手机,帮助找丢失手机的男子联系,对方的电话是182××××6122,该男子分两次诈骗她600元钱,对方的银行账户是62×××70,户名是王涛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27日收到存款600元。十四、2014年10月11日,浙江省慈溪市的何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人刘仁留下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何某与刘仁联系要求购买定位手机,刘仁以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何某向其分四次汇款共8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何某陈述:2014年10月1日,他与一个声称可以定位他人手机,帮助找人的男子联系,对方的电话是183××××1117,该男子分四次诈骗她8600元钱,对方的银行账户是62×××70。2、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害人何某于2014年10月11日分四次向62×××70的银行账户汇款86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为王涛(卡号为62×××70)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11日分四次收到存款8600元。综合证据:1、被告人刘仁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他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和私家侦探的信息进行诈骗,他在网上搜索到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信息就复制下来,然后通过百度搜索一些免费网站再发出去,把别人发的信息上面的留的电话和名字改成他诈骗使用的手机号码和名字,基本上全国各个省市县他都发了,后来就会有人和他联系询问贷款的事情,他就问对方的个人情况、想贷多少款,对方想要贷款后,他就让对方先交点保证金,他给对方一个诈骗用的银行账号,有人受骗就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钱,对方汇过钱之后,他会让对方提供个人资料后给贷款公司的人联系,他再给对方一个诈骗使用的手机号,等对方打电话和其联系,他就假冒贷款公司的人和对方说话,然后根据对方想贷款的多少再让对方交手续费,再给对方提供一个诈骗使用的银行账户让对方汇钱,有人受骗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钱。他是从2014的6月份开始诈骗的,他在网站上发的贷款信息的标题都是“某市(县)个人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这样的标题。他根据对方想贷款的多少让对方交保证金,300元、500元的都有。他不会发放贷款,这些都是骗人的手段。他在网上搜索他人在网上发布的关于私家侦探的帖子就复制下来,把帖子上的联系方式改成其诈骗使用的QQ号码和手机号,帖子上写的有调查婚外情,有复制手机卡销售监听软件,还有寻人等等。然后有些人就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和其联系,他就给对方提供一个诈骗使用的银行卡,让对方给交定金,一般让对方汇款一百到三百元、五百元不等。他不能帮助别人查询需要的资料,就是利用这个进行骗钱。他通过手机,电脑,银行卡和几个QQ号码进行诈骗,他诈骗的手机、电脑、银行卡、QQ号码是其在网上购买的。他有六部诈骗使用的魔音手机,是FARSH牌的双卡双待的直板手机,三部白色的和三部粉红色的,有八个号码安装在这6部手机里,号码分别155708222030,182××××3376,182××××2625,187××××6118,184××××8668,182××××6122,183××××1117,182××××6661。这些手机和手机��码都被扣押了。他在网上留的小额贷款的联系电话一直没换,他把假冒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诈骗成功之后都扔掉了。他诈骗使用的电脑也被扣押。他电脑存的有用来通过私家侦探方式进行诈骗的骗术(名字是发财日记等),他诈骗使用了几张银行卡记不住了,新的诈骗使用的银行卡购买后,他就把以前诈骗使用的银行卡扔掉了,现在用的有5张,建设银行卡有两张,户主叫王冲,卡号62×××73;户主是沈涟,卡号62×××93;农业银行卡的一张,户主是张涛涛,卡号62×××75;工商银行卡的一张,户主是王冲,62×××79;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张,户主是王冲,卡号是62×××91。有一张户主是王涛的农业银行卡被其扔掉了,卡号是62×××70,这张卡的卡号和户名在其两部白色的魔音手机(一部号码是184××××8668,另外一部号码是183××××3338、182××××6661)和两部粉红色的魔音手机(一部号码是182××××3376、182××××2625,另外一部号码是182××××6122、183××××1117)已发信息里存的;他还扔了一张户名是李连香,账户是62×××69的工商银行卡,这张卡的信息存在其中一部粉红色魔音手机(号码是182××××6122、183××××1117)的草稿箱里,他扔掉了一张户主是陈峰,账户是62×××89的邮政银行卡,这张卡的信息也在这部粉红色的魔音手机的已发信息里,一些以前使用的诈骗的银行卡他扔掉了,卡号多少、户主是谁都记不住了,没有扔掉的银行卡也被扣押了,还有一张建行的李辉和工行的黄丽银行卡也扔了。他诈骗使用的QQ号码具体多少个记不清了,现在记得有6个诈骗的QQ号码,第一个是1876311736,网名叫林经理,密码是133××××9099;第二个是842997842,网名叫大众商务调查,密码是sijiazhentan168;第三个是1363431194,网名叫财源滚���,密码是66778899或者是55667788;第四个是170360728,网名叫四海商务,密码是sijiazhentan168;第五个是154239895,网名叫邦探商务调查,密码是sijiazhentan168;第六个是15442196,网名叫鸿缘商务调查,密码是sijiazhentan168。他发布小额贷款信息和私家侦探信息诈骗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他发布小额贷款的信息和私家侦探信息骗的全国各地哪里的人都有,他发布小额贷款信息和私家侦探信息进行诈骗没有其他人参加。他之前是在双峰县老家进行诈骗的,然后他就租了娄底市娄星区南苑小河小区春贺轩703室的房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供述,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实施电信诈骗只有他本人,没有其他人。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仁于2014年10月30日晚19时许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10月31日至11月5日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3、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手机中提取短信照片,聊天记录:西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1日搜查了刘仁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南苑上河小区703室的住处,扣押了华为牌无翼无线上网卡两个、中国联通无线上网卡一个、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号62×××02)、中国移动30元充值卡十张、中国移动50元充值卡三张。西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日扣押秦雄辉退赔的人民币三万元。西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0日扣押刘仁FARSH直板手机6部(三部白色、三部粉红色)、WP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分别为155××××2030、182××××3376、182××××2625、187××××6118、184××××8668、182××××6122、183××××1117、182××××6661、183××××3332、151××××6633、155××××7228。西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0日扣押刘仁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73)、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75)、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79)、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62×××91)、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93)、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13)。西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0日扣押刘仁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G480)、中国联通黑色无线上网卡一张、B12KEYu盘一个、黑色三星电脑主机一台、组装黑色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台电科技U盘一个。西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6日扣押刘仁人民币467元、黄色西铁或者手表一个、黄色金戒指一个(上有“福”字)、中国石油加油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动态口令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e顺卡两个。从扣押刘仁的手机短信中提取户名为王涛的农业银行账户62×××70、户名为陈峰的邮政银行账户62×××89(手机卡号为182××××6122、183××××1117),以及从刘仁电脑中提取的发财日记及QQ聊天记录。4、西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账户交���明细:西平县公安局分别调取了户名为王涛(卡号62×××70)、张涛涛(卡号62×××75)、62×××13、李辉(卡号62×××45)、陈瑾丽(卡号62×××74)、62×××72、黄丽(卡号62×××36)等账户的交易明细。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仁的身份信息。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人的辩解,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起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中仅有被害人自己书写的报案材料,侦查机关加盖印章证实收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但上述三起指控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故该三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第四起、第六起、第七起、第九起不是他实施的辩解。经查,各被害人陈述被诈骗的时间、地点、金额、诈骗的电话号码、汇款的银行账户,与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仁持有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扣押的手机及手机卡号码相一致。同时被告人供述实施诈骗的时间段、诈骗手法、诈骗电话与各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起犯罪事实不是他实施的辩解。经查,被害人王某1陈述因被电话诈骗向户名为李辉、黄丽的银行账户汇款41200元,并提供转款凭证相佐证,并于2014年11月10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白云区分局于同日立案受理。同时侦查人员提取被告人刘仁的QQ聊天记录,刘仁对侦查人员提取的聊天记录签字确认,在聊天记录中显示,刘仁向其他被害人发送户名为李辉的银行账户实施诈骗。同时侦查人员调取户名为李辉、黄丽的银行交易明细与被害人王某1陈述的汇款时间、金额完全一致。同时被告人供述实施诈骗的时间期间、诈骗手法、诈骗电话与本起被害人的陈述、其他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多次实施电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下余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30467元由扣押机关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峥审 判 员 张欣广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