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利成与朱晋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成,朱晋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原告赵利成。被告朱晋中,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成诉被告朱晋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利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晋中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利成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