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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利成与朱晋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成,朱晋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原告赵利成。被告朱晋中,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成诉被告朱晋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利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晋中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利成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