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兰妹、唐春潮、唐刚潮与被告杨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兰妹,唐春潮,唐刚潮,杨德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潘兰妹,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春潮,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唐刚潮,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春潮、唐刚潮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兰妹,基本情况同原告潘兰妹,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杨德和,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潘兰妹、唐春潮、唐刚潮与被告杨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榆洁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潘兰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德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唐某某借款136000元,约定一年还清,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唐某某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书面承诺在月底付清。此后,被告还现金51000元,车辆抵款50000元,下欠35000元。同年9月8日,唐某某病逝,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新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伊塘派出所附章属实)。拟证实唐某某于2014年9月8日病逝,原告潘兰妹系唐某某之妻,原告唐春潮、唐刚潮系唐某某之子;证据二、唐某某之母黄某某出具的“放弃继承权承诺书”一份,拟证实黄某某自愿放弃对其子唐某某遗产的继承;证据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拟证实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唐某某借款人民币136000元,约定一年还清;证据四、被告出具的承诺一份。拟证实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唐某某承诺在月底还清借款。被告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基本事实: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唐某某借款136000元,约定一年还清,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唐某某催收,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书面承诺在月底付清。此后,被告共偿还101000元,下欠35000元。同年9月8日,唐某某病逝,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而酿成纠纷。另查明,唐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黄某某、妻子潘兰妹、儿子唐春潮、唐刚潮,母亲黄某某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唐某某借款136000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唐某某病逝后,被告经原告催收未按承诺还清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德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潘兰妹、唐春潮、唐刚潮借款人民币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