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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孟某某,女,1944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马某甲,男,44岁,汉族被告:马某乙,女,52岁,汉族被告:马某丙,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代理审判员  许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