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558号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继洵,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虹,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先列东横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合法行使自身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