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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与王照荣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王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7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8202064-2。代表人:蔡广。被申请人:王照荣。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王照荣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照荣所属“楚天218”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王照荣所属“楚天218”轮;三、“楚天218”轮在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王照荣负责看管,并保证船舶安全;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