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调确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得年与张佰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得年,张佰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103号申请人王得年。申请人张佰盛。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得年、张佰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得年、张佰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3日经凉州区火车站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佰盛支付王得年住院治疗费35000元;二、张佰盛赔偿王得年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00元;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火车站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