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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小红、何红娟与尹仁峰、何建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红,何红娟,尹仁峰,何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0025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红。申请执行人何红娟。被执行人尹仁峰。被执行人何建兰。关于朱小红、何红娟与尹仁峰、何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泰黄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仁峰、何建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黄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辉执行员 郭泽泉执行员 唐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