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果退赔经济损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444号被执行人李果,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李果退赔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退赔经济损失1733400元、给付申请执行费197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果的银行存款1847.48元,其中1400元用作(2015)简阳执字第400号执行案申请执行费,447.48元用作本案的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733400元未执行兑现,19286.52元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