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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熊安太与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安太,吉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熊安太,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安太与被告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安太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熊安太负担。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刁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