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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训素与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陈训素,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训素,女,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赵平,男,生于1972年10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陈训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2年10月22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达市通证字第2424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训素于2012年10月22日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平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00元,月息1.5%;四川省亚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依法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现因被申请执行人赵平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训素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5日制发了(2014)达市通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2012)达市通证字第2424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4)达市通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苟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