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刀玉萍与李发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玉萍,李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刀玉萍,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景洪市宣慰大道。被执行人李发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镇沅县人,现在勐腊县。关于刀玉萍与李发强离婚纠纷一案,云南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景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刀玉萍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xxxxxx元。经本院审查其中xxxxx元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实际执行标的为x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申请人刀玉萍搬走的家具折抵被执行人李发强的执行款xxxx元,剩余执行款xxxxxx元李发强已自动履行交至景洪市人民法院。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发强给付申请人刀玉萍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伟 百度搜索“”